公告日期:2025-11-26
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
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设置审计委员会,须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审计委员会
的人员构成、委员任期、职责范围和议事规则等相关事项。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
名董事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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