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目 录
正文 ...... 4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4
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四、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5
五、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6
六、结论性意见 ......6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长盈通本次拟实施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创联智光科技有限公司、李龙勤、宁波铖丰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生一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就本次交易事项,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5 月 2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5]15 号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对《问询函》中相关审核问询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5 年 7 月 31 日,本所就上市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本次交
易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有关事宜出具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公告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上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提交的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结果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根据后续注册要求,同时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反映本次交易的最新进展,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生的变更及进展进行了补充调查,并就该等变更及进展出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或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中释义或简称相同的含义。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说明的内容为准。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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