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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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致: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相关规定,本所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专项核查意见基于相关方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须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误导或隐瞒;文件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本所依据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
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允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以下简称《指引第 5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为避免因参与人员泄露本次交易有关信息而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高度重视内幕信息管理,自各方进行初步磋商时,立即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2.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公司与交易对方在签订的交易协议中约定了相应的保密条款,明确了各方的保密责任与义务并限定了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 公司严格按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遵循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
4.公司严格按照《指引第 5 号》等相关规定,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本次交易的实际进展,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5.公司多次提示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严格地履行了本次交易信息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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