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认真的自查论证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方案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在交易前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无交易对
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5%。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但因本次交易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最近 36 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皮亚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次交易的具体情况编制了《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议案之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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