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证券代码:688143 证券简称:长盈通 公告编号:2025-020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相关要求作出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等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相关
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
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及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在核算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时,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比较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相应调整,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原列报项目 原列报金额 调整后列报项目 调整后列报金额
2023年度
销售费用 411,635.25 营业成本 411,635.25
上述追溯调整不会对比较期间的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已披露的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上述影响金额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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