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对外担保,其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之规定;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四章 申请及审查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
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 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 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 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 反担保方案。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包括:
(一) 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 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 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 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 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
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
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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