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 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 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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