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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包括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行为的审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运作和投资效果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由公司集中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
批之外的对外投资事项,并牵头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新项目的实施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关于对外投资的具体审议权限的划分,按照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以及《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分工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提出投资建议,由总经理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 初审通过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应将其同时提交公司总经理。总经理评审后上报至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议,由股东会、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对于《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应向董事会和董事长报告。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查、执行与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审批付款手续。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的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协助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代表,如董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被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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