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就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生物”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尔集团”)之一致行动人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创智”)增持海尔生物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以下简称“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国(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就与本次增持相关的问题向有关人员做了询问或与之进行了必要的讨论。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尔生物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核查意见。
专项核查意见
对于本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海尔生物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海创智、海尔生物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核查意见的依据。
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核查意见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核查意见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海尔生物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所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7. 本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专项核查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海尔集团的一致行动人海创智进行的增持,海创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海创智的基本情况
根据海创智现持有的青岛市崂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28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212MA3M2NQYXN 的《营业执照》,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海创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青岛海创智管理咨询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MA3M2NQYX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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