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 3—4 页
三、附件......第 5—8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5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6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7—8 页
关于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433 号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清溢光电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
〔2023〕194 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清溢光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清溢光电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上证发〔2023〕
194 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723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4,800.00 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5.00 元,共计募集资金 120,000.00 万元,坐扣含税承销费、保荐费、持续督导费
1,060.00 万元(未包含已预付的 106.00 万元;其中,不含税承销和保荐费 970.00 万元属
于发行费用,承销及保荐费税款、含税持续督导费合计 90.00 万元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为 118,940.00 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汇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此外,针对主承销商坐扣的承销及保荐费税款、含税持续督导
费合计 90.00 万元,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从非募集资金账户转账合计 90.00 万元至
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内以补足募集资金余额。另扣除已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329.06 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700.9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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