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688138 证券简称:清溢光电 公告编号:2025-017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规定。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
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
规定。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有关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7号及解释18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清溢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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