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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兴制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01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2025 年 9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人员组成......1
第三章 职责权限......2
第四章 决策程序......6
第五章 议事规则......6
第六章 附则......9

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以及与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当届董事会至少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执行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为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及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席)一名,由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主席)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主席)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主席)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联交所上市规则》及本工作细则等规定的不得任职或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如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满足《联交所上市规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任报告,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不符合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辞任报告在下任董事填补因辞任产生的空缺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任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任董事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的补选。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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