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5
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科创板》、《科创板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泰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及时存至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公司的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实施,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依据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和公司实际情况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进行,该计划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董事会备案,总经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具体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每一笔支出,均须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提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部审核后,逐级由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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