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0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
的问询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555 号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问询函答复
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90555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2020〕472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彦技术”、“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聘请的审计机构,根据我们对邦彦技术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的审计情况及审核问
询函相关问题的再次审慎核查情况,现就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申报会计师的相关问题作专项说明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股权结构、董监高等基本情况
问题 3、关于股份支付和股权转让
招股说明书披露:(1)原发行人员工李汉、刘俊杰和李进因离职导致其持有对应股权激励部分的股权转让并被重新授予;(2)2019 年 6 月,李汉、翁汉清分别将其所持公司 20 万股股份以 3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贾少驰,祝国胜将其所持公司 178 万股股份以 2,990.4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发展基金,股权转让价格分别为 16.00 元/股和 16.80 元/股,低于同期增资价格。
根据申报文件,中彦创投和邦智投资为员工和非员工组建的持股平台。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及相关会计处理。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发行人及持股平台的历史沿革及历次股权转让价格,说明是否存在其他须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2)结合贾少驰最近五年简历和从业背景,说明贾少驰从李汉、翁汉清处受让发行人股权的原因,受让股权的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低于同期增资价格的原因,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3)祝国胜向发展基金转让股权的原因,相关股权的定价依据以及低于同期增资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本次股权转让与 7 月增资是否构成一揽子交易;(4)中彦创投和邦智投资非员工合伙人的简历、入股发行人的原因以及资金来源,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人客户、供应商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代持情形。
请申报会计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权变动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1号——股份支付》进行核查,并对下述事项进行说明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1)股份支付相关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及结果是否合理,与同期公司或同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及原因;(2)股权所有权或收益权等相关限制性条件是否真实可行;(3)服务期的判断是否准确,确认费用是否准确;(4)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问题回复:
【发行人补充披露】
股份支付的形成原因、股份支付费用的公允价值及确认方法及相关会计处理。
【回复】
发行人已在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股本及股东变化情况”之“(一)报告期内股权激励变动导致股权转让”中补充披露如下:
3、2018 年 5 月,股份公司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8 年 5 月 18 日,中彦创投、李汉分别与祝国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
中彦创投将其所持公司 50 万股股份以 17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祝国强,李汉将其所持公司20万股股份以68万元转让给祝国强。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3.40元/股。本次股权转让系因李汉离职,遂根据股权激励方案规定将其 2016 年 12 月由股权激励所获股权按取得价格转出,由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祝国强受让。同时,中彦创投将其 2017 年 2 月受让之刘俊杰股份亦按取得价格转让给祝国强。本次股权转让为公司针对 2016 年股权激励方案授予的股权进行重新授予,本次股权激励重新授予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日,中彦创投与谈宏量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彦创投将其所持公司 83.5583 万股股份以 284.098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谈宏量。本次转让为公司针对
2016 年股权激励方案授予的股权进行重新授予,中彦创投将其 2017 年 12 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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