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9-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录
一、审核问询第 1 题...... 5
二、审核问询第 2 题...... 14
三、审核问询第 4 题...... 58
四、审核问询第 6 题...... 66
五、审核问询第 12 题...... 83
六、审核问询第 13 题...... 87
七、审核问询第 14 题...... 91
八、审核问询第 16 题...... 100
九、审核问询第 17 题...... 116
十、审核问询第 29 题...... 122
十一、审核问询第 30 题......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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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就公司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向公司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就审核问询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补充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原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本所认为必要
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并就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和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和本所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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