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1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目录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6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7
六、发起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 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7
八、发行人的业务...... 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一)重大未决诉讼...... 20
(二)行政处罚(非重大违法)...... 22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3
二十二、总体结论性意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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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53 号)、《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证发〔2019〕18 号)以及司法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司法部、证监会令第 41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司法部、证监会公告〔2010〕33 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现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订的《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并获授权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制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或发行人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和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和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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