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6
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本规则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公司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事项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审议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十七)决定除由公司股东会决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董事长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权批准所涉金额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为同一项目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的事项;
(七) 批准公司免于信息披露、免于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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