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备忘录 4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邦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邦彦技术”)的委托,就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授予/归属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股票期权授予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相关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等;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是否可以归属,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归属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8)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股票期权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股票期权继承等事宜;
(9)授权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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