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7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皓元医药/公司 指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 指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次激励计划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激励计划(草 指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案)》 (草案)》
《考核办法》 指 《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 指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即满足归属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约定
的归属安排,激励对象获得由公司定向发行的 A 股普通股
本次调整授予价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 格由 21.62 元调整为 21.39 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4 号文》 披露(2025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上海皓元医
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的小数,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可能出现尾数不符的情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02F20250089-0003 号
致: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和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本所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出具
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5 年 3 月 12 日出具了《德恒上海律师事务
所关于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鉴于皓元医药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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