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等相关规定和《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独立董事任职基本条件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
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款第(五)项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包括:
1、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3、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4、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良记录”系指:
1、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2、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5、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称“任职”,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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