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并作为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主要包
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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