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
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新昇晶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6.7354%股权、上海新昇晶科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9.1228%股权及上海新昇晶睿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48.7805%股权,并向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项目”)。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聘请的必要性
为控制本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本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中金公司已聘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担任本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二)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德恒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成立日期 1993年 3 月 1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400000448M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12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王丽
经营范围/执业领域 证券业务等中国法律法规允许开展的业务
实际控制人(如有) 无
德恒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31110000400000448M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德恒及主办律师胡灿莲、郑云飞均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
(三)定价方式、实际支付费用、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德恒同意接受独立财务顾问之委托,在本项目中向独立财务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独立财务顾问完成本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起草、修改、审核独立财务顾问就本项目所指定的相关法律文件、协议/合同、备忘录等,协助起草、修改、审核本项目申报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财务顾问报告、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等)及反馈回复材料中涉及法律的相关内容等。中金公司就本项目聘请德恒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德恒。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依法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上市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上市公司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上述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中,除聘请德恒作为本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独立财务顾问
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3、前述相关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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