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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8:43:56 股吧网页版
卓然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0


证券代码:688121 证券简称:卓然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2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然股份”或“公司”)于2025 年12月 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 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张 锦红、吴玉同、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 2025 )26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相关内容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红、吴玉同、张笑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1年至2024年期间,公司在IP0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违规支付部分募集资 金,经由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张锦红有效控制的供应商或资金通道方银行账户 流入体外资金池进行资金调配,部分资金在当日或次日回流至公司非募集户,其 余流向了张锦红间接控制的企业。公司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 况,亦未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卓然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卓然股 份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 改报告。

张锦红时任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张锦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吴玉同时任公司财务总监,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玉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张笑毓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笑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引以为戒、充分吸取教训,并加强对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卓然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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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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