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清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规定,对华海清科2024 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并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控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服务内容
依据有关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清控财务公司具备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资质,其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统一综合授信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2、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双方金融服务交易做出以下限制:
(1)存款服务:公司在清控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公司在清控财务公司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清控财务公司应根据公司的划款指令及时将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公司及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2)统一综合授信服务:清控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统一综合授信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0.5 亿元;
(3)结算服务:不适用,清控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其他金融服务:不适用。
3、定价原则
(1)清控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存款的存款基准利率;
(2)清控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且在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同类贷款的贷款利率;
(3)清控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4)清控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应不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生效条件和有效期
本协议于经公司、清控财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三年。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内容、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清控财务公司存款余额为 0 万元,贷款余
额为 0 万元。
自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严
格履行协议关于交易内容、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相关约定。
三、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之间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天府清源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建立了严格的资金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制度。
关联交易期间,公司将每半年取得并审阅清控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对清控财务公司的合规经营、业务风险等进行持续风险评估,出具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并与公司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内容、交易定价原则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2024年度,公司与清控财务公司严格履行《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具备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魏鹏 裴文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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