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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0 19:49:04 股吧网页版
中钢洛耐: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21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开具信用证担保、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之间提供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1.4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公司对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不得超股比提供担保,且要求被担保人或非全资子
公司的其他股东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1.5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合法、自愿、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2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2.1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项目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提出书面的担保风险控制报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担保事项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营运资金合理,具有相当经济实力和良好资信的法人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

(四)与本公司有互保往来业务的企业。

2.2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二)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被担保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五)被担保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或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

(七)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2.3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全部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二)被担保方的资格审查:被担保方需提供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资信等级不能低于同等规模的企业在相同银行所获得的资信评级,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公司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的除外。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四)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述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或“担保金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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