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证券代码:688119 证券简称:中钢洛耐 公告编号:2025-050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再审申请获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金额:14,934,292.41 元(二审判决金额及诉讼费)。
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法院已依据二审判决结果执行划拨公司银行账户资金 14,954,036.32 元。鉴于本案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最终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该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暂计 37,818,228.21 元,并判令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银行基本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2024 年 1 月 19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内 04 民初 97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4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内
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2024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2024)内民终 201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书》【(2024)内 04 民初 25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对案件重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5 年 4 月 29 日,
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4)内 04
民初 25 号】之二)。2025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2025 年 8 月 14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25)内民终 119 号】,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5)内民终
119 号】,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为:
1.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内民终 119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内 04 民初 25号】。
2.请求改判驳回内蒙古亿维玻璃纤维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请求改判支持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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