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地行使职权,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再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作出决定。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公司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八条 下列人士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议案:
(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二)董事长;
(三)审计委员会;
(四)总经理;
(五)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董事会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会议通知由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各位董事。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每次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前,公司应当分别至少提前十日和两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专人送出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若公司发生紧急情况或公司股东会换届选举产生了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当日,召集人可以随时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口头及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相关职权事项,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
第十二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前至少提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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