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钢洛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收益的行为。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与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共同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
(二)与境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合作项目;
(三)参股、兼并或收购已存在的企业或资产;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五)购入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公司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对外投资项目,提升业务能力的产业投资项目和技改项目决策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责清单确定的权限,股东会、董事会、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进行投资决策。未经合法授权,公司其他任何单位、部门或个
人均无权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追加投资的,应按照追加后投资总金额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和承办机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经公司批准后跟踪实施项目计划。
第六条 经营财务部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核对外投资预算,并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效益评价。规划投资部负责日常管理,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如有)以及项目评审、报批、变更、实施、验收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章 预研、立项和决策
第七条 发现潜在投资机会后,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指定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投资目的;
(三)投资环境;
(四)市场需求及产业政策分析;
(五)项目投资方案;
(六)合作方的基本情况;
(七)实施方案;
(八)效益评估;
(九)风险分析及对策。
第十条 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进行初步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告公司进行集体决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投资概算经公司集体决策批准后,对外投资项目启动。
第十二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并进行实地考察,对合作方的资信和能力等进行评估。
对公司发展有重要意义或涉外的重大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预算。
对公司发展有重要意义或涉外的重大项目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出具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项目须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之权限逐级审批。相关决策机构在审议对外投资项目时,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项目是否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规划;
(四)公司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能力;
(五)投入的资金是否能按时收回;
(六)预期收益能否实现;
(七)投资和并购风险是否可控。
第十五条 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六条 相关决策机构在审议对外投资项目时,方案制定者应回避表决。
第四章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经过决策程序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公司决策及项目实际需要,制定详细投资实施方案,并对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投资实施方案超出决策机构批准范围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草拟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文本、章程等,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必要时邀请外部法律顾问参与审核,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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