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普元信息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和独立董事,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 30%以上,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
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剩余任职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向董事会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根据符合提名条件的股东、董事会的初步提名,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
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
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
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
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
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说明自己是否
具有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
成为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
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人数多
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十二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
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四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
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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