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2:54:02 股吧网页版
圣诺生物: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做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部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董事会日常工作。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半年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证券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证券部或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提议日期和联系方式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 10 日和 5 日,
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在无法联络等特定情况下还可以公告方式。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方式通知至少应当包括上述(一)、(二)和(三)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会议召开日之前 2 天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2 天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召开并做好相应记录。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