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成都圣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下属公司是指下属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公司及下属公司投资设立的分支机构;所称各部门是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指企业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等,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或直接、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四条 对外投资权限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1.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2.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并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 万元,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证监会的规定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本制度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较高者计算披露和决策标准,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
3.以下投资事项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指交
易披露日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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