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9 16:39:45 股吧网页版
天奈科技: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天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担保的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总额和单项担保额及其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专项管理,公司法务专员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第二章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本公司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公司在特殊情况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和本公司以外的公司提供担保的,还应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及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第十二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作出担保决定前,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四条 公司可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渠道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人员(简称“担保事项负责人员”)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资料开展调查。

第十六条 担保事项负责人员有义务核实主合同的真实性,以防止出现骗取
公司担保的情形。

第二节 担保事项的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