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李正,作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24 年度,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尽职尽责,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发挥了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24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李正,男,195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
1983 年 7 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83 年 7 月至 1991
年 4 月,任浙江省金华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律师;1991 年 5 月至 1996
年 5 月,任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高级研究员;1996 年 6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发起合伙人、执业律师。曾任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承达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20 年 6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自身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 2024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情况
2024 年度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股东大会,本人均积极出席了上述股
东大会,听取股东意见。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7 次,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无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或缺席情况,出席率 100%,讨论内容涵盖定期报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议案。本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任期内,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涉及召开提名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议案,会议召开期间,详细听取公司管理层的汇报并进行了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对各项议案的讨论,经审慎分析发表了同意的审查意见。
报告期内不存在本人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被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否决的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积极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营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日常经营状况、治理情况,查阅作出
决策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并就此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于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出的议案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公司业绩说明会 3 次,解答投资者针对性问题,并以此作为桥梁加强与投资者间的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履职相关培训情况
本人于 2024 年 12 月参加深圳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上市公司董监高培训班,
学习新“国九条”政策,了解并购重组审核要点,并深入了解公司治理相关问题情况,完成协会的现场考试并获得培训证书。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积极沟通,认真听取并审阅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情况等进行了深入探讨,持续跟进公司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督促审计结果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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