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标准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
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 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
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告内容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
露或泄露。但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 在依法披露
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
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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