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披缓免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按照《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信披缓免规定》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按照《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详见附件 1)、《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详见附件 2),按照“一事一登记”原则分别填写商业秘密豁免、暂缓披露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涉及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披
露后恢复披露的,公司应当按照《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详见附件 2)更新恢复披露情况,登记日期和编号应当与暂缓披露登记的日期和编号保持一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详见附件 3)填写登记材料,其中不得出现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具体信息。国家秘密相关登记材料经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纸质版报注册地证监局,无需向上交所报送。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符合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
第九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本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本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
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为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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