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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21:14:09 股吧网页版
东芯股份: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3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规避法律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董事会具有以下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内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的对外担保总额,未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三条 下列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办法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办法不包括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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