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经营决策管理,使公司对外投资做到合法、审慎、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指公司在境内外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以下情形: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 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新建或技改项目投资;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对外投资做出决策。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四条 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五条 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的标准的,应由董事会审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或公司拥有 50%以上权益的子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标准的,总经理有权作出审批决定。
第七条 公司若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按《公司章程》《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对重大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条 公司如需进行委托理财,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须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