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 公司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 公司的其他关联方;
(五) 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办理。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做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
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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