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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22 17:02:45 股吧网页版
品茗科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品茗科技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3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

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邮编:100026

9th Floor, Taikang Financial Tower, No. 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6, China
电话:010-65890699 传真:010-65176800

电子信箱:bjgrandall@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2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4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4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5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每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5
四、结论意见......6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 0274 号
致: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品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茗科技”或“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品茗科技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相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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