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健全和规范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利益和事务,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情况;发现公司行为或者其他第三方行为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当要求相关方予以说明或者纠正,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发现相关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二条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独立董事,1 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
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他非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依法合规运作,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工作规程应当依照各专门委员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形成初步会议提案后提交董事长确认。董事长在确认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 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时;
(五)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董事长指定 1 名董事代理行使董事长职务,董事长未指定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履行职务,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
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董事同意,可以豁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如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意见(如有)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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