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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9 19:46:50 股吧网页版
安路科技:安路科技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0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四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五条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审议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真实状况和交易对方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对方履约能力不明、交易价格不公允等问题,并按照《上市规则》的要求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交易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交易事项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情况。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评估值较账面值增减值较大的,
公司应当详细披露增减值原因、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九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方: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条第 1 款、第 2 款和第 3 款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条第 1 款至第 6 款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 1 款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款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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