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
满、辞职、退休、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公司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情况。
第五条 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职工代表辞任导致职工代表董事人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
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
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
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3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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