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等高级管理
人员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
“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的除外;
(六)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企业,以及与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
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
员会行使职权;及
(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
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六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应列席董事会,在董事会上没有
表决权。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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