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 710065
Floor 46,B Tower, Lv’di Center,ZhangBa Second Street Gaoxin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
关于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陕西斯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陕西斯瑞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相关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二路绿地中心 B 座 46 层 邮编 710065
Floor 46,B Tower, Lv’di Center,ZhangBa Second Street Gaoxin
District,Xi’an,Shaanxi 710065,China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4 点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11 月 14 日 9:
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核查,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