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条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者安排实施后十二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款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会因此而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 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禁止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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