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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6 17:52:23 股吧网页版
三达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7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切实可行、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司应对募集资金投向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实际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者纵容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
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募投项目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重新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支出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再由总经理审批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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