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7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股东、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防范担保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的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具体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持有不足 50%的股份但能够通过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以协议等其他安排实现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严格、审慎的原则;
(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采取任何非法形式强令或者强制公司为其或者第三方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者强制其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第三方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报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者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互保的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者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二节 被担保方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对象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的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二)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或者应当终止的情形;
(二)具有偿债能力;
(三)具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
(四)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七)没有其他较大风险。
第十三条 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和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并承担真实性的责任风险。对于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的其他材料,责任人应向被担保对象索取。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对子公司担保的,应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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