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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9 18:16:44 股吧网页版
三达膜: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0


证券代码:688101 证券简称:三达膜 公告编号:2025-025
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被告(反诉原告)
一 审 判 决 支 付 金 额 : 一 审 判 决 本 公 司 支 付 人 民 币
48,286,889.21 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执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将向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本次诉讼进展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生效判决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诉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3 月 7 日分别收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
区人民法院寄送的《民事裁定书》《传票》,根据收到的法院文件显示,西安蓝晓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晓科技”)因合同纠纷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告本公司,要求法院判令本公
司向其支付 58,611,513.85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暨募集资金账户部分资金被法院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公司向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反诉状》,对蓝晓科技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进行了反诉,并获得法院受理。
根据公司律师的反馈,2025 年 3 月 25 日该案双方当事人在陕西省西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完成了庭前证据交换、原件核对、反诉审查。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本公司与蓝晓科技诉讼进展暨本公司提起反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的一审诉讼已作出判决,尚未生效执行。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将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5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电子
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反诉原告)三达膜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达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蓝晓科
技支付合同价款 47,440,000 元。

2、被告(反诉原告)三达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蓝晓科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16,740,000 元为基
数,自 2022 年 8 月 6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11,160,000 元
为基数,自 2022 年 11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11,16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0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止;以 5,580,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
款之日止;以 1,44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8 月 2 日起计算至实
际付款之日止;以 288,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 月 20 日起计算至
实际付款之日止;以 72,0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计算
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上均按日 0.03%计算)。

3、被告(反诉原告)三达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蓝晓科技支付律师费 800,000 元、保全担保费 46,889.2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蓝晓科技其余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三达膜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 334,858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达膜负担 328,000
元,原告(反诉被告)蓝晓科技自行负担 6,85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三达膜负担。反诉诉讼费 117,734 元,由被告(反
诉原告)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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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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