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14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大陆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拟实施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送转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开披
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等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回购股份指引》等中国境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公司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提供的《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及《差异化权益分派除权除息业务申请表》(以下合称“业务申请文件”)及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前一交易日
(2026 年 6 月 29 日),公司总股本为 446,647,765 股,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
所持有公司 625,377 股股份。前述回购专用账户所持公司股份的形成原因具体如下:
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6 个月内,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公开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实施结果的
公告》,截至 2023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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