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6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博众仪器引入投资人增资扩股所涉相关法律事宜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www.cm-law.com.cn
致: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博众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精工”或“公司”)的委托,就苏州博众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众仪器”)引入投资人增资扩股(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增资”)所涉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所涉及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交易有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将本法律意见书之全部或部分内容予以公开披露。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根据 2025 年 12 月 21 日博众仪器与投资方苏州束界量极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束界”)、苏州微镜创极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微镜”)及唐爱权签订的《关于苏州博众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本次交易方案如下:
博众仪器拟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苏州束界、苏州微镜,并以合计人民币 3,090
万元认购博众仪器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2,642,032 元,获得本次交易交割后博众仪器 8.1124%的股权,其中苏州束界以 2,480 万元人民币认购博众仪器新增注
册资本 2,120,466 元,苏州微镜以 610 万元认购博众仪器新增注册资本 521,566
元。
本次交易前,博众仪器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元) 持股比例
1 博众精工 10,200,000 34.0842%
北京博密光雅科技中心(有限合伙)……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